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
一、 桃園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獎勵本市原住民族學生努力向上,促進族語傳承並培 養原住民族優秀人才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 本要點獎助項目如下: (一) 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。 (二) 生活津貼。 (三) 全國級族語競賽獎勵金。
三、 本要點申請人資格如下: (一) 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: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,就讀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國 內公私立國民小學至大專院校原住民族學生。但不含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學 生、各級學校進修部、推廣進修班、建教班、在職專班、進修補習學校、遠距教 學、學分班、在職進修班、延長修業年限及就讀第三年起之研究所學生。 (二) 生活津貼: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,就讀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專院 校及公私立高中(職)原住民族學生,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,每人每 月在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下。 (三) 全國級族語競賽獎勵金: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,就讀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國內 公私立國民小學至大專院校日間部原住民族學生,前一年度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 全國級原住民族族語競賽。但不含各級學校進修部、推廣進修班、建教班、在職 專班、進修補習學校、遠距教學、學分班、在職進修班、延長修業年限及研究所 學生。
四、 前點第一款所稱清寒之定義及範圍如下: (一)持有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者。 (二)單親家庭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(三)父母一方亡故,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。 (四)家庭有重大或緊急變故致生活困難者。 (五)經申請人之就讀校方人員訪視後認定確實家庭生活困難。
五、 第三點第二款所稱家庭總收入,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三規定計算之; 所稱全家人口,其範圍如下: (一) 申請人。 (二)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。 (三)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。 (四) 前三款以外,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。
六、 本要點獎助基準及金額如下: (一)清寒獎助金:申請人前一學期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以上。 1、 公私立大專院校組: (1) 學士班:每學期新臺幣一萬元。 (2) 碩士班:每學期新臺幣一萬五千元。 (3) 博士班:每學期新臺幣二萬元。 2、 公私立高中職組:每學期新臺幣六千元。 3、 公私立國中組:每學期新臺幣四千元。 (二)優秀獎學金: 1、 公私立大專院校組: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,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。 (1) 學士班:每學期新臺幣一萬元。 (2) 碩士班:每學期新臺幣一萬五千元。 (3) 博士班:每學期新臺幣二萬元。 2、 公私立高中組: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上,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。每學期 新臺幣六千元。 3、 公私立高職組: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,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。每學期新 臺幣六千元。 4、 公私立國中組: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,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。每學期新 臺幣四千元。 5、 本款所稱之不及格者為未達六十分。 (三)公私立國民小學之學生,不分清寒及優秀生,由校方推薦申請學生名單,其名額 分配按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原住民族學生總人數計算,每十人得發給一名,以其 總人數除以十人,剩餘數未滿十人仍以十人計算;全校原住民學生總人數未滿十 人者,得發給一名。分校比照辦理,各校各別平均分配名額,每學期新臺幣一千 元。 (四)生活津貼: 1、 高中(職)每名每學期新臺幣三千元。 2、 大專院校每名每學期新臺幣六千元。 (五)全國級族語競賽獎勵金: 1、 獎勵項目:個人單項競賽獲前三名者。 2、 獎勵金額如下: (1) 第一名新臺幣五千元。 (2) 第二名新臺幣四千元。 (3) 第三名新臺幣三千元。 (4) 未列名次,以等第評比者,比照相當名次規定辦理。
七、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於受理期間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受理: (一) 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: 1、 申請書。 2、 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。 3、 申請人或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。 4、 前ㄧ學期總平均百分制成績單正本或影本(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章)。 5、 領據。 6、 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。未領有低收入戶或中低入戶證明 者,須填寫家庭狀況訪視表。 7、 切結書。 (二) 生活津貼: 1、申請表及申請附表。 2、學生證正反面影本(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)或當學期在學證明書。 3、申請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。(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,與申請 人不同戶籍,應一併檢附) 4、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,或最近一年度全戶綜合所得稅清 單,擇一檢附。 5、領據。 6、金融帳戶封面影本。 (三) 全國級族語競賽獎勵金: 1、申請書。 2、獲獎獎狀或相關獲獎證明文件影本(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章)。 3、學生證正反面影本(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)或當學期在學證明書。 4、申請人或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。 5、領據。
八、 受理期間及作業方式如下: (一) 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:由就讀學校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 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受理申請,並初審申請人申請文件及造具學生名冊,函文至 本府複審。 (二) 生活津貼:由就讀學校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 日受理申請,並初審申請人申請文件及造具學生名冊,函文至本府複審。 (三) 全國級族語競賽獎勵金:由就讀學校於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, 並初審申請人申請文件及造具學生名冊,函文至本府複審。
九、 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除國小組外,各組獎勵名額,在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年度預 算經費額度內予以支應,並擇優獎勵,至經費用罄為止。
十、 申請人如有休學、退學、戶籍遷出或喪失補助資格者,應主動告知本府,並繳還補助 款。
十一、 申請人如已領取與本要點各項之同性質獎勵或補助者不得申請。 十二、 申請獎勵或補助所應檢具文件不完備者,本府應通知申請人或其就讀學校限期補正, 逾期未補正者,駁回其申請。
十三、 本要點所需經費,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。